具体死刑复核的具体审理程序是看情况,如果是死刑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案件,则是复核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如果是再审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则是理程可以进行重新审理。
一、序样我国两审终审制有四种例外:
死刑复核程序的具体流程为: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死刑,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复核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再审
2.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理程,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序样
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具体应当讯问被告人,死刑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复核,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二、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辩护的作用是
律师在线提醒您,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
辩护律师在死刑案件中的有效参与,有助于保障死刑判决的公正性、可靠性,是最后一次挽救犯罪嫌疑人的机会。

三、死刑复核的特点
1.审理对象特定。
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经过这一程序。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
3.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
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二审判决之前;律师在线提醒您,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4.核准权具有专属性。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而其他审判程序与此不同:一审案件任何级别的法院均可审判;二审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再审案件原审以及原审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
5.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
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启动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只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第一审程序;只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者被告人、自诉人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二审程序。而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者一审后经过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报请复核方式特殊。
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而审判监督程序可以越级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