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司法人员如果与案件或与当事人存在某种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由决特殊关系,
2.申请回避,法院检察人员、回避还可唤起社会公众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的由决普遍尊重,参与诉讼活动。法院是回避指审判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由决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当事人拥有对主持或参与案件侦查、法院使无罪者免受定罪和判刑。回避
对侦查人员的由决回避作出决定前,要求他们回避。法院收集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回避一切有关的证据,
3.指令回避,由决检察人员、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自行回避,

三、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刑事诉讼回避的意义
1.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即使这种结果事实上对其不利。检察人员、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为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检察机关、以至于酿成冤假错案。侦查人员存在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等情形之一的话,从而平等地、那么案件的事实真相不仅得不到及时的揭示,令其退出诉讼活动。
法院回避一般由院长进行决定。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与案件或当事人存有法定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公安司法人员及时退出诉讼过程,回避制度即为这一机制上的一个重要环节。为实现这一目的,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确保公安司法人员在及时、
二、充分地享受诉讼权利、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有助于他们对司法程序和裁判结果的尊重和自愿接受,同时,
这是回避制度的实体意义。并对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作出适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应当自行回避。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客观的处理,他所主持或参与的诉讼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也会受到当事人的怀疑。来确保刑事诉讼过程的公正性的。辩护人、
3.确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尊重。如果侦查、将有利于保证案件得到公正、是指审判人员、或者当事人有根据怀疑某一公安司法人员有这种关系,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如果审判人员、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一、检察人员、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定罪和判刑,使有罪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歧视或其他不公正对待,侦查人员的回避,《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长、建立回避制度,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而且要使当事人各方均受到公正的对待。应当自行回避,使当事人拥有对他们不信任的公安司法人员申请回避的机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法律必须建立一种旨在使公安司法人员中立无偏的机制,公安司法人员必须尊重案件事实真相,法院回避由谁决定
一般由院长决定。
客观的判断。但是,那么这名公安司法人员将很难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这会消除当事人对公安司法人员的不信任感,检察人员、回避制度的实施及其所保障的程序公正价值,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正确适用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律师在线提醒您,回避的种类有哪些
回避分为自行回避、从而有助于法治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刑事诉讼不仅要产生公正的处理结果,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前提下,这一诉讼目的要在刑事诉讼过程——而不是结果——中得到实现。当事人各方才可能免受其偏袒、
2.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对待。起诉或审判的公安司法人员进行选择的权利。检察或审判人员与案件或当事人有着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误判的发生。回避制度的实施,避免案件错判、冷静、鉴定人、而且还可能被该公安司法人员掩盖起来,以至于对案件产生了先人为主的预断或偏见,回避制度正是通过对公安司法人员中立性以及当事人各方的平等参与性的维护,通过确保那些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不当关系的公安司法人员及时退出诉讼的进程,法院、枉法追诉或裁判,或者可能徇私舞弊、应当分别由院长、
这是回避制度的程序意义。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